五、教育扶贫资质*策
教育扶贫资助*策(咨询)
一.学前教育。
1.保教费。资助范围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办理流程为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提缴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相关证件,幼儿园审核、公示、确定发放名单、办理儿童监护人银行卡、将资金发放到儿童监护人银行卡上。
2.生活补助费。资助范围是当年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3—6岁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财*直管县按照省标准元)。资助比例为不超过在园学生的10%,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为资助全覆盖对象。办理流程为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提供扶贫、民*、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相关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等有关困难证明材料,幼儿园审核、公示、确定发放名单、办理儿童监护人银行卡、将资金发放到儿童监护人银行卡上。
二.义务教育。
1.营养餐改善计划。营养餐改善计划资助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不含已经享受义务教育国定营养餐计划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办理流程为每学期开学后,学生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提缴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相关证件,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发放名单、办理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将资金发放到学生监护人银行卡上。
2.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范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阶段每生每年元,初中阶段每生每年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为资助全覆盖对象。办理流程为每学期开学后,学生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扶贫、民*、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相关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等困难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发放名单、办理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将资金发放到学生监护人银行卡上。
三.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费和住宿费。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免住宿费的范围是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免学费和免住宿费的标准为学生就读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办理流程为在每学期开学或学费住宿费缴纳时,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扶贫、民*、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相关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四类家庭学生证件材料,免收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对于因遗漏、跨区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教育、扶贫、民*、残联等部门认定名单,完成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减免或补收工作。
2.普通高中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建档立卡学生为资助全覆盖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各学校结合实际可以分为2—3档。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原则上享受最高档次。办理流程为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扶贫、民*、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相关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家庭贫困材料,学校评议、审核、公示、确定发放名单、办理学生银行卡、将资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四.中职教育。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扶贫开发连片地区或涉农专业的一二年级所有学生以及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资助比例为一二年级在校生数(扣除涉农专业及连片特困地区学生数)的15%。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为资助全覆盖对象,按照每生每年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由扶贫部门按照每生每年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金。办理流程为每学期开学后,扶贫开发连片地区或涉农专业的一二年级所有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根据受助条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供扶贫、民*、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相关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家庭贫困材料,学校评议、审核、公示、确定发放名单、办理学生银行卡、将资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2.中职免学费。中职免学费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免学费标准根据学生类别及专业不同,按照每生每年元至元不等标准执行(普通中专根据专业不同每年免学费标准为元到元,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等为元)。
五.高校新生路费。
资助对象为当年被高校录取的家庭贫困大学新生。资助标准为每生一次性资助路费,省外高校元,省内高校元。申请时间为每年7—8月高校录取后,申请流程为由学生向高中就读学校申请并提供扶贫、民*、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相关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家庭贫困材料,经学校审核、公示,教育部门审核后,9月初通过银行代发到学生资助卡上。重点优先资助建档立卡、低保等贫困家庭学生。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凡入学前户籍在本地,考入教育部备案的高校的家庭贫困的大学生(含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及研究生),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为学费加住宿费之和。普通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可贷款0元,研究生最高可贷款1元。申请贷款学生凭入学通知书、申请表于每年的7月20日—9月20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部门办理。
七.高等教育。
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0元、0元、1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由扶贫部门按照每生每年元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金。优先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高校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学生可通过勤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确保入学前、入学时和入学后“三不愁”。
六、兜底保障*策
兜底保障*策(咨询)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资格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在核查救助申请家庭收入的同时,应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
2.申请人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是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是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是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是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是县级民*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3.家庭财产。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县级民*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等。
4.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县(市)由每人每年元提高到每人每年元。月人均补助一类元、二类元、三类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元。
5.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受理。各镇人民*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调查。镇人民*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评议与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镇人民*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府民*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民*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将拟批准名单通过镇人民*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以及*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府民*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人民*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基本材料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书、收入证明、基本生活支出证明、直系亲属关系及身份证明等。有下列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残疾人提供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证;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例及医药费支出证明等材料。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提供人社部门求职登记证明;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并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以上各项由单位出具的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二.临时救助。
1.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居住证登记信息与实际调查信息不一致的;县级*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部门应配合做好审核工作。
(4)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救助标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损失巨大或花费巨大,造成家庭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经相关部门证实,可给予适当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0元。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民*局根据我县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我县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费用在居民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经所在镇*府入户调查,确属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用且不在二十八种重大疾病范围,原则上自费费用超过一万元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县民*局根据镇*府给出的困难程度结合自费费用给予适当救助:自费在一万元到两万元之间的给予—元临时救助;自费在两万元到四万元之间的给予—0元临时救助;自费在四万元以上的给予—0元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0元。
我县特困供养对象住院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且不在二十八种重大疾病范围,县民*局尽可能的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0元。
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费用在居民基本医保、大额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经所在镇*府入户调查,确属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原则上自费费用超过一万元的给予救助。县民*局根据镇*府给出的困难程度结合自费费用给予适当救助:自费在一万元到两万元之间的给予—元临时救助;自费在两万元到四万元之间的给予—0元临时救助;自费在四万元以上的给予—0元临时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0元。
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在医保、大额保险报销后,经所在镇*府入户调查,确属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原则上自费费用超过一万五千元可给予救助。县民*局根据镇*府给出的困难程度结合自费费用给予适当救助:自费在一万五千元到三万元之间的给予—元临时救助;自费在三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的给予—0元临时救助;自费在五万元以上的给予—0元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0元。
3.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我县已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救助金额不超过元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凡发放现金的,要按规定完善财务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整保存。
4.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依规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府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镇*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根据困难程度,提出审核意见,于调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部门审批。
县级民*部门根据镇*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部门可委托镇*府审批,审批结束后报县级民*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5.*策依据。临时救助办理指南主要依据《孟津县民*局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孟民〔〕14号)。
三.特困供养。
1.申请条件。具有孟津县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2.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镇人民*府出具的国家计划生育特扶对象证明;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办理流程。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府应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县民*部门审批。
县民*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并将理由通过镇人民*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4.现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供养内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元/人/月;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元/人/月;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元/人/月
供养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提供照料服务;(3)提供医疗保障;(4)提供住房救助;(5)提供教育救助;(6)提供殡葬服务。
七、医疗保障*策
医疗保障*策(咨询)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一级、二级)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府予以补贴,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府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资助。
2.逐步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财*补贴标准,在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人,人均达到元,个人缴费元/人,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家庭账户资金可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按照“就宽不就窄”原则,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拓宽合规费用报销范围。
3.住院基本报销*策。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线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具体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
(元)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乡级
医疗费用>元部分
90
县级
二级或
医院
元<医疗费用≤1部分
63
医疗费用>1部分
83
市级
二级或
医院
元<医疗费用≤部分
55
医疗费用>部分
75
医院
(含省医院)
元<医疗费用≤0部分
53
医疗费用>0部分
72
省级
二级或
医院
元<医疗费用≤0部分
53
医疗费用>0部分
72
医院
1
1元<医疗费用≤部分
50
医疗费用>部分
68
4.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元,难产元,剖宫产1元。
5.*策依据。《洛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号)。
二.大病医疗保险。
1.年我市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策。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46元/人,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拨付,个人不再缴费。
2.大病保险报销*策。按照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原则,由城乡居民医保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3.报销比例。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为: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该*策自年1月1日起执行。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前农村贫困人口已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文件规定重新核算报销。
4.一站式同步结算。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实行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参保群医院住院,出院时在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即可与基本医疗同步结算。
5.*策依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财*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洛人社〔〕50号)。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策。将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为70元,各级财*按比例拨付,困难群众个人不缴费。
2.报销*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策报销。
3.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0元(含)报销30%;0—0元(含)报销40%;0—10(含)报销50%;10—00元(含)报销80%;00元以上报销9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设封顶线。
4.报销办法。困难群医院住院就医的,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医院补助窗口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时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居民补偿。
5.*策依据。《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办〔〕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财*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洛人社〔〕50号)。
四.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共37个病种,涉及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三期、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障碍类疾病等37个病种。自年4月1日起,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病种增加至27个病种,参保群众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及重特大疾病管理的,*策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报销。(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重症难治性强迫症★、糖尿病并发症★、Ⅱ度以上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皮肌炎、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眼底病激光治疗、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自身免疫性肝炎、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脑垂体瘤、甲状腺功能减退★、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小球肾炎★、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高血压病Ⅲ期★、帕金森综合症、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小儿手足口病、门诊抢救死亡、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亢进★、Ⅰ型糖尿病★、终末期肾病门诊血透、腹膜透析★、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Ⅲ/Ⅳ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多发性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使用加星号门诊病种治疗的农村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至85%。)
1.保障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及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报销不设起付线,*策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比例报销,针对不同病种设置不同的支付限额,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险共用一个支付限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20万元。
2.保障人群。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均纳入保障范围,个人不再缴费,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3.纳入病种。为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在37个特殊慢性病门诊病种中遴选出15个病种,该15个门诊病种以及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27个病种,*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至85%。
4.报销办法。患上述病种的参保困难群众可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医院门诊救治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医院补助窗口即可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5.*策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15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策的补充通知》(洛人社医疗〔〕10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医疗〔〕1号)、《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的通知》(洛社险〔〕18号)。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
1.保障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参保对象为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洛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元,每年所需承保资金由市、县*府从扶贫专项资金中支付。
2.报销*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参保报销比例参照洛阳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标准,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限额限价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按比例报销。
3.报销比例。医院60%、医院以上(含县级)45%的比例理赔,一般疾病支付限额每人每年0元、33种重大疾病支付限额每人每年0元(含重大疾病特殊门诊0元),起付线按照基本医疗标准执行。重大疾病门诊病种与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按照60%的比例进行理赔,起付线为零,支付限额每人每年0元。全市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对象医疗服务机构。
4.报销办法。建档立卡贫困人医院住院就医的,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医疗再保险起付线的,医院补助窗口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5.*策依据。《洛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办〔〕7号)和《孟津县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津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孟*办〔〕34号)。
六.健康扶贫*策(咨询)。
1.“一站式”即时结算。我县公立医疗机构均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准确的补助报销服务。
2.扩大用药范围。年省人社厅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物目录。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报销药品目录,新版药物目录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医保药物目录进行了融合扩大,原医保目录内新增保内药品种、扩大支付范围药品44种、由乙类调整至甲类药品种,年1月1日起执行。
3.实行县域内住院先住院后付费。建档立卡的参保患者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持社会保障卡(参保证)、有效身份证等证明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简化就诊程序,优化服务流程。
4.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乡村医生按照签约协议进行服务。
5.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慢病管理等十四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6.免费发放叶酸片。为贫困人口中待孕妇女发放叶酸片,减少胎儿神经管畸形的发生风险。
7.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8.免费健康体检。每年为全县贫困人口免费体检一次,体检标准不低于元标准。
9.九种大病兜底治疗。对贫困人口中患有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0—14岁)、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0—14岁)、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0—14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0—14岁)、胃癌、食管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9种大病的贫困人口进行限价*府兜底集中救治,对于在县域内治疗的此类患者,根据情况免除所有报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
10.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优惠*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免除起付线;各种医保报销及免除起付线后自付部分再优惠50%。
11.大额医疗费用再减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直4医院(县医院、中医院、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的,对纳入医保合规费用但未报销部分,年累计超过元的,超出部分再给予50%补助,年度补助0元封顶。
12.精神病患者免费治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神病患者,在我县小浪底卫生院精神科住院治疗,免除自付部分及住院期间生活费。
13.免费产前筛查。在全县范围内免费对符合条件的孕妇提供优生优育健康教育、一次孕11~13+6周四维彩色超声筛查和一次孕15~20+6周血清学筛查(生化免疫指标检测),提高孕妇产前筛查率,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4.新生儿疾病筛查。对新生儿开展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和听力筛查服务。
15.两癌筛查。用5年时间对农村及纳入城市低保的35—64岁妇女免费开展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更多精彩推荐,请